老师双手食中指分别从两侧遮住乳头,以掌心拖住胸部下缘,笑着对他挤出了乳沟,正当大家视线都舍不得从老师胸上移开时,老师赫然一个转身,回旋踢就迎了上去,乳波荡漾之后,那男生也跟法学院之虎一样躺平了。
“唉,当着面都说主观构成要件很难判断了,怎么大家还是上当呢?”
老师似乎是报复刚刚大家嫌弃她的笑话不好笑,笑盈盈地扣上了胸罩背扣,也将胸部挪进了罩杯,还调整了一下两颗鲜红的蓓蕾,让它们处在胸罩内最舒适的位置。
这时候,我脑袋里浮现的是电影“食神”内的片段,周星驰对谷德昭说:“都当着面说要再来一次了你还上当。”
刚刚才从地上爬起来的两位男同学大概就是这种心情吧。
我只能说,陈湘宜老师,我真是猜不透你啊。
须臾之间,老师已经穿上粉红色衬衫:“就是因为主观构成要件太难判断所以大家要切记,判断犯罪的成立一定要用客观事实来审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,再用行为人所声称的主观意识来确认他真正的主观意识。易言之,法官与检察官判断犯人的犯意绝对不是空口无凭,而是用客观事实去佐证的。我们接着就是要先说明客观构成要件。”
“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主体、行为客体、行为或行为结果、手段、情状、以及因果关系。”
“以杀人罪为例,扣除刑度的规定,杀人罪的法条只有短短规定‘杀人者’,从杀人罪的条文当中,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省略的行为主体-‘者’(杀人的人),行为客体-法条中的被杀的‘人’,行为-‘杀’,至于手段和情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,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。”
“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,另有所谓行为犯,举例来说,杀人罪,如果发生人死的结果,即是既遂,没有人死,则是未遂;至于通奸罪,有什么结果可言?只要你奸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老公,奸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,不需要搞出特定的结果才算通奸——例如: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奸罪,但是法官会不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虑就不知道了。故,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,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,例如通奸罪、重婚罪、公然侮辱罪;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,例如:杀人罪的人死,伤害罪的受伤,毁损罪的物品、文书、建筑物毁损。”
“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,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。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─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,请小平来念第一项。”
喔,“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,施强暴胁迫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。”
“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。”
我有没有听错啊,她叫我用念的耶,呵呵,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,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。
“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“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。”
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“我没有杀伤力”的动作。
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“食神”的画面——“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”
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么强暴、胁迫的动作啊。
“你放心啦,尽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。”
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么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“蛤?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百分之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!”
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。
“那,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?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?”
咦?我想了想,那应该要很粗暴吧,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,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?“法条用语同样是‘强暴’,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,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,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,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么大,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‘强暴’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、拉拉手的程度。”
“小平,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,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性交,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。”
你这样说我是懂啦,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,又长得那么漂亮(只是心黑了一点),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。
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,最后还是没能动手。
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么出手的时候,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。
他一上台,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,用力一扯之后,粉红色的直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,从衣襟开始,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扯而依序掉落。
“哇咧!这件衣服很贵耶!”
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,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,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,接着骤不及防,右脚先旋踢上去,左脚接着回旋踢又巴了上去。
干,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!
“雪特!这么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。”
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,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。
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,不过我更在意的是,为什么老师在踢人时腿都张那么开了裤子还不会破,又不是绿巨人浩克那件短裤的材质。
是没有像刚刚那样踢飞人啦,只有更惨,我心想。
“大家注意了,两个刚刚念过的条文中,都有强暴、胁迫两个用语,可是在第一个妨害公务的法条中,强暴、胁迫就已经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,只要你对执行公务中的工务员施以强暴、胁迫,就该当妨害公务,可是在强制性交的法条中,光强暴、胁迫顶多只会该当强制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,重点还是在性交的行为,因此,我们说强制性交中的强暴、胁迫只是手段,而妨害公务中的强暴、胁迫则是行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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